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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家暴 "不孝條款"免撫養

華視新聞 2009/10/16

夫妻之間家暴,雖然不幸,但只要透過法律,就可以訴請賠償以及離婚,從此兩人不再有關係,但如果家暴或性侵發生在父母和子女之間,就沒那麼簡單,因為民法規定子女有撫養父母的義務,即使被施暴,也不能棄養。中國人這種百善孝為先的觀念,讓許多受虐子女二度傷害。現在就有立委提案,要修改這條法律,要擺脫以孝為先的觀念。

小朋友被父母虐待或是性侵,這些悲劇每天都上演,但是這些小朋友如果能夠活下來了,長大之後,卻還是得撫養對他們下毒手的父母,如果不願意,就背上棄養的罪名,這樣的法律公平嗎?立委看不下去,根據內政部的資料,96年度,18歲含以下的青少年兒童,被家暴以及性侵的案件總共13566件,其中9842件,施暴者是父母,到了97年度,案件總數增加到13703件,施暴者是父母的數字暴增到10054件父母下毒手的比例是7成。

原本根據民法第1117條以及1118條的規定,子女有撫養父母的義務,現在立委提案,增加1118條之一,明定如果法院判定父母家暴或是性侵害,子女可以減輕或是免除撫養義務終於,這些受害人看到一絲希望,目前這個法案已經提到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如果能通過,那將是中華民國史上,第一次有法律,准許子女可以不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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