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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姦不犯法? 兩岸法律解釋不同

旺報【洪肇君】

大陸一名教授涉嫌誘姦女學生案,依大陸法律可能無罪。其實,台灣法律也無罪,如果男教授有配偶的話,教授的老婆還可以控告女學生涉嫌《刑法》通姦罪,也可依妨害家庭罪提出民事求償。「誘姦」這兩個字並非法律名詞,按我國《刑法》規定,強姦有罪,至於「誘姦」與「和姦」都不是罪,除非對方年齡未滿16歲,那就涉及性侵未成年人,刑責很重。「和誘」、「略誘」罪名則意指誘拐脫離家庭,或意圖營利、使被害人為猥褻之行為與之性交,也不叫「誘姦」。

我國《刑法》239條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請注意最後一句「其相姦者亦同」,所以已成年的女學生也犯法了,而且依中華民國法律特殊規定,通姦罪撤銷告訴可以只撤銷一人,教授老婆可以不告自己老公、只控告相姦的女學生。

至於女學生控訴男教授「製造獨處機會、許諾保研或保送」等等,這都不是罪。所謂「罪刑法定主義」,只要教授不違背法律行為,再怎麼製造跟女學生的獨處機會,法官也不會判他有罪。也就是說,女學生被騙上床可能是事實,但自己也有責任。當然,這種教授的行為令人齒冷不屑,只是就法論法,該教授下流、低級、人渣、敗類,但他沒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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