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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情虧大了 財產依約全判給妻

【聯合報╱記者白錫鏗、黃寅、黃宏璣╱連線報導】 2009.06.10

台中縣陳姓男子與鄰居陳女發生婚外情,3年前被妻子發現報警查獲,當時立下協議書,他如再偷情,願將動產及不動產移轉給妻子。後來妻子又查到丈夫與女子出遊情事,氣得告官,法官昨判處他應依約將名下十筆不動產及現金374萬元移轉給妻子。

「是否要逼我走絕路!」陳姓男子認為判決要拿走他的全部財產,太不公平,他要上訴。他說,他做翻砂工,房子都是辛苦買的,地是祖產,包括太平地區的三間透天屋和嘉義縣大林鎮一塊與哥哥共同持分的兩分大土地,價值約3000萬。

他說,他和妻子居住一戶透天屋,另兩戶都出租,現在不僅要他的房地產與租金,連他的存款戶頭都假扣押,他即使沒有錢,都還向友人借錢付妻兒的健保費、房屋稅金。自那次犯錯後,他就未與陳女來往。雖仍和妻子同住,但已不交談,曾提過離婚,妻子不同意,大家都過得痛苦。

他的妻子昨不願接受採訪,她的律師周進文說,夫妻兩人並未離異,當事人出發點在幫丈夫守住辛苦賺來的家產,免得花在女人身上得不償失,未來這些財產還是歸兩人及子女所有。

判決書指出,95年10月間,陳姓男子與陳女一起投宿台中市雙美大飯店,經妻子報警查獲,雙方訂立協議書,約定陳男不得再與陳女聯絡交往,否則丈夫應將所有的動產及不動產移轉給妻子,陳女也應給付100萬元。

協議書訂立後,妻子發現丈夫仍頻頻與陳女聯絡,即雇徵信員尾隨蒐證,果然拍攝到陳女陪丈夫到醫院健檢及一同出遊,憤而向法院請求履行契約。

陳姓男子否認與陳女出遊,辯稱委託陳女代為注意投資事宜,因經濟不景氣,損失不少錢,才會與陳女電話聯絡。

法官調閱兩人通聯紀錄,查出從去年2月至8月,兩人聯繫上百通電話,加上有徵信員拍攝的照片,認定兩人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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